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jù)國際標準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0部分:通用要求》對GB3836.1-1983進行修訂的,在技術內容上與IEC600079-0:1998等效,編寫規(guī)則上與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的規(guī)定。 本標準在《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總標題下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隔爆型“d” 第3部分:增安型“e”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第5部分:正壓型“p” 第6部分:充油型“o” 第7部分:充砂型“q” 第9部分:澆封型“m” 在根據(jù)IEC60079-0:1998修訂GB3836.1-1983時,為解決Ⅰ類電氣設備非金屬材料外殼的防火問題,增加了對塑料外殼的阻燃性要求。見附表E。 本標準還保留了GB3836.1-1983中的部分內容: 1) 檢驗程序,以適應我國防爆電氣產(chǎn)品檢驗的需要,見附錄A。 2) Ⅰ類電氣設備的防潮要求,以滿足我國煤礦潮濕環(huán)境條件的特殊要求,見附錄C。 3) Ⅰ類手持式或支架式電鉆(以及附帶的插接裝置)、攜帶式儀器儀表、燈具的外殼,可采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規(guī)定的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合格的輕合金制造。保留該內容,以解決我國某些特殊手持式電氣設備的輕量化問題(見8.3)。 本標準與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變: 1) 標準名稱的修訂,即將《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改為《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2) 將術語“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修訂為“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 3) 塑料外殼為解決靜電電荷堆積,增加了“外殼表面積”限制、“防止靜電電荷堆積的結構”措施、“抗光老化規(guī)定”、“阻燃性能規(guī)定”等; 4) 修訂了Ⅱ類電氣設備外殼用輕金屬含鎂量的規(guī)定; 5) 外接地連接件的尺寸修訂為與內接地連接件尺寸一樣; 6) 塑料外殼的表面電阻測量方法修訂為測量“相距(10±0.5)mm、長(100±1)mm、寬(1±0.2)mm的兩平行直線段間的電阻值; 7) 增加了Ex元件、熔斷器、插接裝置、手提燈和帽燈等內容; 8) 在試驗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試驗、塑料耐光老化試驗、輕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等; 9) Ⅰ類電氣設備無保護的透明件,在高機械危險的情況下,沖擊試驗能量從GB3836.1-1983的10J降為7J;沖擊試驗環(huán)境溫度由(25±10)℃修訂為(20±5)℃; 10) 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龍沖頭作沖擊試驗的規(guī)定; 11) 防爆電氣設備送審時,只要求制造廠送與防爆性能有關的資料,但增加了有關工廠產(chǎn)品質量保證文件資料的要求。 本標準是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基礎標準。防爆電氣設備產(chǎn)品標準與本標準抵觸時,應以本標準。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3836.1-1983。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B、附錄G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機械工業(yè)部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和重慶分院、沈陽電氣傳動研究所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建堂、陳在學、黃榮光、萬邵珀、季明煥、王軍。 本標準1983年8月首次發(fā)布,2000年1月第1次修訂。 本標準委托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IEC前言 1)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是一個國際性的標準化組織,它是由所有的國家電工技術委員會(IEC National Committees)組成的。IEC的宗旨是為了促進電工領域中有關標準化的所有問題的國際性合作。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動外,IEC還出版國際標準。標準制定委托各個技術委員會進行。在該準備工作中,對該專題感興趣的任何IEC國家委員會都可以參加。在標準的制定中,國際性的、政府與非政府性及與IEC有關的組織,也可以參與該工作。按照兩組織之間協(xié)商的條件決定,IEC緊密地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合作。 2) IEC關于技術問題的正式?jīng)Q議或協(xié)議都盡可能地反映國際間的一致意見,因為對該專題特別感興趣的各國家委員會在該技術委員會中都有代表參加。 3) 他們具有國際上通用的推薦形式,以標準、技術報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這個意義上為各國家委員會認可。 4) 為了促進國際間的統(tǒng)一,IEC各國家委員會都同意在本國標準和區(qū)域性標準的最大允許范圍內采用IEC國際標準。IEC標準和各國相應標準或區(qū)域性標準之間如有差別,均應在各國家標準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 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對批準程序沒有規(guī)定。因此對宣稱某設備符合國際標準的某個標準時,國際電工委員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6) 值得注意的是本國際標準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專利權,國際電工委員會對某些等同或全部等同將不負任何責任。 國際標準IEC60079-0由IECTC31“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技術委員會”制定。 該第3版將刪除和代替1983年出版的第2版本并且進行了技術修訂。 該國際標準是以CENELEC出版的歐洲標準EN 50014(1992)為基礎制定的。 本標準以下列文件為根據(jù)
本標準投票批準的全部情況可以在上表所列的投票報告中查到。 附錄B和附錄C構成本標準的整體部分。附錄A和附錄D是非標準內容。 1 范圍 1. 1本標準規(guī)定了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Ex引入裝置、Ex元件的結構、檢驗和標志的通用要求及檢驗程序。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無檢驗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本標準在附錄A中加以規(guī)定。 1. 2本標準將由下列防爆型式專用標準補充或修改。 GB3836.2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3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3836.4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3836.5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型“p” GB3836.6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充油型“o” GB3836.7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GB3836.9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7957 礦用安全帽燈 1. 3 以上標準和本標準不適用于醫(yī)用電氣設備、發(fā)爆器、發(fā)爆器試驗儀和點火電路試驗儀。 注 1 除上述防爆型式外,GB3836.8無火花型“n”也適用于爆炸性環(huán)境 2 電氣設備采用標準和1.2條專用標準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時,經(jīng)檢驗單位認可,可作為特殊型電氣設備,標志為“s”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1985 內六角圓柱頭螺釘(eqv ISO4762:1977) GB-T77-1985 內六角平端緊定螺釘(eqv ISO4026:1977) GB-T78-1985 內六角錐端緊定螺釘(eqv ISO4027:1977) GB-T79-1985 內六角圓柱端緊定螺釘(eqv ISO4028:1977) GB-T80-1985 內六角凹端緊定螺釘(eqv ISO4029:1977) GB-T2423.4-1993 電工電子產(chǎn)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eqvIEC60068-2-30:1980) GB3836.11-1991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器設備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eqv IEC60079-1A:1975) GB3836.12-1991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器設備 氣體或蒸汽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eqv IEC60079-12:1978) GB4208-1993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eqv IEC60529:1989) GB-T4942.1-1985 電機外殼防護分級(eqv IEC60034-5:1981) GB-T5277-1985 緊固件 螺柱和螺釘通孔(eqv ISO273:1979) GB-T5782-1986 六角頭螺栓-A和B級(eqv ISO4014:1979) GB-T5783-1986 六角頭螺栓一全螺紋-A和B級(eqv ISO4017:1979) GB-T6031-1998 硫化橡膠國際硬度的測定(30~85 IRHD)常規(guī)試驗方法(idt ISO48:1994) GB-T6170-1986 1型六角螺母 A和B級(eqv ISO4032:1979) GB-T7957-1987 礦用安全帽燈 GB-T9145-1988 商品緊固件的中等精度 普通螺紋極限尺寸(eqv ISO965/2:1980) GB-T9341-1988 塑料彎曲性能試驗方法(eqv ISO178:1975) GB-T11020-1989 測量固體電氣絕緣體材料暴露在引燃源后燃燒性能的試驗方法(eqv IEC707:1981) GB-T11026.1-1989 確定電氣絕緣材料耐熱性的導則 制定老化試驗方法和評價試驗結果的總規(guī)程(eqv IEC60216-1:1987) GB13813-1992 煤礦用金屬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方法和判定規(guī)則 JB-T7192-1995 商品緊固件的普通螺紋選用系列 IEC60079-4:1975 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第4部分:確定引燃溫度的試驗方法 IEC60192:1973 低壓鈉燈 IEC60216-2:1990 確定電氣絕緣材料耐熱性的導則 第2部分:試驗判斷標準的選擇 IEC60662:1980 高壓納燈 IEC60947-1:1996 低壓開關和控制器 第1部分:總規(guī)程 ISO179:1993 塑料 硬塑料擺錘式?jīng)_擊試驗強度測量方法 ISO286-2:1988 公差和配合的ISO系統(tǒng) 第2部分:孔和軸的標準公差等級和極限偏差表 ISO527-2:1993 塑料 抗拉性能的測量 第2部分:成型塑料和模壓塑料 ISO1817:1985 硫化橡膠 對液體影響的測定 ISO4892-1:1994 塑料 暴露于實驗室光源的試驗方法 3 定義和符號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和符號。 3.1 電氣設備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電能的設備的整體和部分,如發(fā)電、輸電、配電、蓄電、電測、調節(jié)、變流、用電設備和電訊工程設備等。 3.2 爆炸性環(huán)境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 可能發(fā)生爆炸的環(huán)境。 3.3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后,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huán)境。 3.4 試驗用爆炸性混合物 explosive test mixture 用于防爆電氣設備試驗的特定爆炸性混合物。 3.5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的引燃溫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n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按照IEC60079-4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能夠引燃爆炸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熱表面最低溫度。 3.6 工作溫度 service temperature 設備在額定運行時所達到的溫度。 3.7 最高工作溫度 maximum service temperature 工作溫度的最高值。 注:每個設備的不同部件最高工作溫度可能不同。 3.8 最高表面溫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電氣設備在允許的最不利條件下運行時,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達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圍爆炸氣體環(huán)境的最高溫度。 注 1 制造廠應給出其產(chǎn)品標準并在其設計中考慮以下條件: ——防爆型式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故障條件; ——其他標準規(guī)定的運行條件,包括制造廠認可的過載狀態(tài); ——制造廠規(guī)定的其他運行條件。 2 此處所述高表面溫度可能是外表面溫度也可能是內表面溫度,這取決于防爆型式。 3.9 外殼 enclosure 為實現(xiàn)電氣設備防爆型式或防護等級(IP)的所有壁、門、蓋、電纜引入裝置、桿、轉軸、心軸等構成的整體。 3.10 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為防止電氣設備引起周圍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引燃而采取的特定措施。 3.11 外殼防護等級(IP)degree of protection of enclosure(IP) 代碼前面加符號IP,用以表明電氣設備外殼 ——防止人員觸及外殼內部帶電部件和活動部件(光滑的轉軸及類似件除外); ——防止固體外物進入設備內部; ——防止液體浸入電氣設備內部。 注:提供防護等級IP的外殼不必等同1.2所列防爆型式的設備外殼。 3.12 額定值 rated value 由制造廠給定的用以規(guī)定設備、裝置或元件工作條件的一組數(shù)值。 3.13 額定 rating 額定值和運行條件的集合。 3.14 電纜引入裝置 cable entey 允許將一根或多根電纜或光纜引入電氣設備內部并能保證其防爆型式的裝置。 3.15 Ex電纜入半裝置 Ex cable entey 作為一種設備單獨試驗并取證,和設備外殼一起安裝而不需再發(fā)證書的電纜引入裝置。 3.16 導管引入裝置 conduit entey 將導管引入電氣設備內而仍保持其防爆型式的一種裝置。 3.17 壓緊元件 compression element 電纜引入裝置的一個用于對密封圈施加壓力以保證其有效功能的元件。 3.18 夾緊裝置 clamping device 引入裝置中用于防止電纜被拉伸或扭轉而影響到連接件的元件。 3.19 密封圈 sealing ring 在電纜、導管引入裝置中,為了確保引入裝置與電纜或導管之間的密封性所采用的環(huán)狀物。 3.20 接線空腔 terminal compartment 與主體外殼分離或者屬于主體外殼一部分,與主體外殼連通或不連通的包含連接件的空腔。 3.21 連接件 connection facilities 用于與外電路導線進行電氣連接的端子、螺釘或其他零件。 3.22 絕緣套管 bushing 用于將一根或多根導體穿過外殼壁的絕緣裝置。 3.23 Ex元件 Ex component 不能單獨使用并具有符號“U”,當與其他電氣設備或系統(tǒng)一起使用時需要附加認證的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部件或組件(Ex電纜引入裝置除外)。 3.24 符號“X”“X” symbol 一種加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后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條件的符號。 3.25 符號“U”“U” symbol 一種加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后的表明該產(chǎn)品為Ex元件的符號。 注:符號“X”和“U”不能同時使用。 3.26 證書 certificate 用于確定設備符號標準的要求,型式試驗和適應的例行試驗的文件。證書可以針對Ex設備或Ex元件。 注:證書可以由制造廠、用戶或第三方如IECEx體系認可的認證機構、國家認證機構或授權的個人頒發(fā)。 4 電氣設備分類和溫度組別 4.1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分為: Ⅰ類:煤礦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用于煤礦的電氣設備,其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除了甲烷外,可能還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氣體時,應按照Ⅰ類和Ⅱ類相應氣體的要求進行制造和檢驗。該電氣設備應有相應標準(例如ExdⅠ/ⅡBT3或ExdⅠ/Ⅱ(NH3))。 4.2 Ⅱ類電氣設備可以按爆炸性氣體的特性進一步分類。 4.2.1 Ⅱ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又分為ⅡA、ⅡB和ⅡC類。 注 1 這種分類對于隔爆型電氣設備按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對于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按最小引燃電流(MIC)劃分(見附錄B); 2 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于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標志ⅡC的設備可適用于ⅡA及ⅡB設備的使用條件。 4.2.2 所有防爆型式的Ⅱ類電氣設備分為T1~T6組,并按5.1.2標出與最高表面溫度有關的標志。 4.3 電氣設備可以按某一特定爆炸性氣體進行檢驗,在該情況下,電氣設備應取得相應的證書和標志。 5 溫度 5. 1 最高表面溫度 5.1.1 對于Ⅰ類電氣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按23.2的要求在有關文件中規(guī)定。 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 ——150℃,當電氣設備表面可能堆積煤塵時; ——450℃,當電氣設備表面不會堆積或采取措施(例如密封防塵或通風)可以防止堆積煤塵時。電氣設備的實際最高表面溫度應在銘牌上標示出來,或在防爆合格證號之后加符號“X”。 注:用戶選用Ⅰ類電氣設備時,如果溫度超過150℃的設備表面上可能堆積煤塵時,則應考慮煤塵的影響及其著火溫度。 5.1.2 Ⅱ類電氣設備應按照27.2中6)的規(guī)定作溫度標志,在優(yōu)先按表1標出溫度分組,或標實際最高表面溫度。必要時給出其限定使用的氣體名稱。 表1 Ⅱ類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分組
5.2 環(huán)境溫度
電氣設備應設計在環(huán)境溫度為-20℃~+40℃下使用,在此時不需附加標志。 若環(huán)境溫度超出上述范圍應視為特殊情況,制造廠應將環(huán)境溫度范圍在資料中給出,并在銘牌上標出符號Ta或Tamb和特殊環(huán)境溫度范圍;或按27.2中9)規(guī)定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后加符號“X”(見表2)。 表2 使用環(huán)境溫度和附加標記
5.3 表面溫度和引燃溫度 最高表面溫度應低于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的引燃溫度。某些結構元件,其總表面積不大于10cm2時,其最高表面溫度相對于實測引燃溫度對于Ⅱ類或Ⅰ類電氣設備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時,該元件的最高表面溫度允許超過電氣設備上標志的組別溫度: a) T1、T2、T3組電氣設備為50℃; b) T4、T5、T6組和Ⅰ類電氣設備為25℃。 這個安全裕度應依據(jù)類似結構元件的經(jīng)驗,或通過電氣設備在相應的爆炸性混合物中進行試驗來保證。 注:試驗時,安全裕度可通過提高環(huán)境溫度的辦法來達到。 本安電路中的小元件最高表面溫度的特殊裕度按GB3836.4的規(guī)定。 6 對所有電氣設備的規(guī)定 6. 1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并符合1.2所述防爆型式專用標準對本標準的修正。 注:如果電氣設備承受一些不利的特殊條件(如:運行條件惡劣、潮濕影響、化學劑的影響、環(huán)境溫度的變化)則用戶應說明這些要求,并且由用戶和制造廠之間商定相應的措施。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見附錄C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對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無具體規(guī)定,本標準增加的“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見附錄C。 6.2 開啟外殼門、蓋的允許時間 6.2.1內裝電容器且具有快動式門或蓋的電氣設備外殼,由斷電至開蓋的時間間隔須大于電容器放電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的時間: ——當充電電壓在200V及以上時: ⅠA、ⅡA電氣設備:0.2mJ ⅡB電氣設備:0.06mJ ⅡC電氣設備:0.02mJ ——當充電電壓低于200V時,剩余能量值可為上述能量值的2倍。 6.2.2 內裝熱元件且具有快動式門或蓋的電氣設備外殼,由斷電至開蓋的時間間隔須大于熱元件溫度降至低于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所需的時間。 6.2.3 應設警告牌標明6.2.1、6.2.2規(guī)定的時間間隔(如:“放電后X分鐘方可打開”,X為所需延遲時間),或設“有爆炸性氣體時請勿打開”的警告牌。 7 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 非金屬外殼及與防爆型式關聯(lián)的外殼非金屬部件均應按23.4.7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與防爆型式關聯(lián)的密封圈按附錄D3.3的規(guī)定試驗。 7. 1 材料的規(guī)定 7.1.1 按23.2制造廠提供的資料應規(guī)定外殼及外殼部件的材料和加工工藝過程。 7.1.2 對于塑料的規(guī)定應包括: ――制造廠名稱: ――準確完整的參考資料、顏色、包含的充填物及其他添加劑的含量(也可給出標準號); ――表面處理(如拋光等); ――對應熱穩(wěn)定曲線20000h點的溫度指數(shù)T1,在該點按照GB-T11026.1、IEC60216-2和GB-T9341測定彎曲強度降低不超過50%。如果材料在熱輻射之前試驗不折斷,則溫度指數(shù)按照ISO527-2標準用1A或1B類試棒測定的抗拉強度確定。 上述特性的數(shù)值應由制造廠提供并負責。 7.2 熱穩(wěn)定性 在最高環(huán)境溫度下(見5.2),塑料外殼或外殼部件最熱點的溫度(見23.4.6.1)至少應比對應20000h點的溫度指數(shù)T1低20K。塑料外殼或外殼部件還應具有耐熱和耐寒性能(見23.4.7.3和23.4.7.4)。 7. 3 塑料外殼及外殼部件的靜電電荷 本要求僅適用于下列設備的塑料外殼、外殼的塑料部件和設備的其他暴露塑料部件: ――移動式電氣設備; ――可能被摩擦或擦拭塑料部件的固定式電氣設備。 7.3.1 I類電氣設備 塑料外殼表面面積大于100cm2時,應設計為在正常使用維護和進行清潔的情況下能防止產(chǎn)生引燃危險的靜電電荷的結構。 塑料外殼表面按照23.4.7.8在溫度為(23±2)℃、相對濕度為(50±5)%的條件下測量時,測得的表面絕緣電阻不應超過1GΩ;或者用選擇外殼和外殼部件的尺寸、形狀和布置,或者采取其他保護方法,以防止引燃危險的靜電電荷產(chǎn)生。 如果在設計上不能避免引燃危險時,則應有一個警告牌標明在運行中須采用的安全措施。 注 1 在選擇電氣絕緣材料時,應考慮其最小表面絕緣電阻,以防止因裸露的塑料部件碰觸帶電件而產(chǎn)生的問題。 2 用于爆炸性氣體長時間或持續(xù)存在的場所的塑料外殼還應有更進一步的限制。 7.3.2 Ⅱ類電氣設備 塑料外殼應設計成為在正常使用、維護和進行清潔的情況下,能避免產(chǎn)生引燃危險的靜電電荷的結構,該要求可通過下列措施之一來滿足: a) 合理選材,使其按23.4.7.8要求在溫度為(23±2)℃、相對濕度(50±5)%條件下測量的表面絕緣電阻不超過1GΩ。 b) 通過限定塑料外殼或外殼塑料部件的最大表面面積(見注2): ――對于ⅡA、ⅡB類電氣設備不得超過100cm2,如果在塑料裸露部分用接地金屬框架圍住,則最大面積允許增加至400cm2。 ――對于ⅡC類電氣設備包括透明件不得超過20cm2,如果塑料部件有附加防靜電電荷措施,最大面積允許增加至100cm2。 c) 選擇合理尺寸、形狀和布置、或用其他安全措施使其不產(chǎn)生危險靜電電荷。 如果不能通過外殼的設計來避免引燃危險時,則應設置一個警告牌標明在運行中采用的安全措施。 注 1 在選擇電氣絕緣材料時,應考慮其最小表面絕緣電阻,以防止因裸露的塑料部件碰觸帶電件而產(chǎn)生的問題。 2 用于爆炸性氣體長時間或持續(xù)存在的場所(0區(qū))的塑料外殼還應有更進一步的限制。 7.4 I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應具有阻燃性能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無此具體規(guī)定,本標準增加該要求,見附錄E。 7.5 螺孔 運行中為調節(jié)、檢查或其他操作而要打開的蓋子的堅固螺栓孔,只有螺紋形狀適合于塑料材料時,才能在塑料外殼上攻螺孔。 8 含輕金屬的外殼 8. 1 制造Ⅰ類電氣設備外殼的材料,按質量百分比,鋁、鈦和鎂的總含量不允許大于15%,并且鈦和鎂總含量不允許大于6%。 制造Ⅱ類電氣設備外殼的材料,按質量百分比,含鎂量不允許大于6%。 8.2 在運行中調整、檢驗或其他工作原因必須打開的蓋板,在外殼上的緊固螺釘?shù)穆菁y孔,只有在螺紋形狀適合于外殼所用的材料的情況下,才允許在外殼上攻螺孔。 8.3 Ⅰ類手持式或支架式電鉆(及其附帶的插接裝置)、攜帶式儀器儀表、燈具有的外殼,可采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規(guī)定的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合格的輕合金制成。2] 采用說明 2]刪出IEC60079-0中“8.1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Ⅰ類攜帶式測量儀表”的條文。增加我國對Ⅰ類手持式電鉆、攜帶式儀器儀表、燈的外殼的規(guī)定。 9 緊固件 9. 1總則 對保證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觸及裸露帶電零件所必須的緊固件,只允許用工具才能松開或拆除。 含輕金屬的外殼用的緊固螺釘允許用輕金屬或塑料制成,只有緊固材料適用于外殼材料即可。 9.2 特殊緊固件 在防爆型式專用標準中要求用特殊緊固件時,則特殊緊固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螺距應符合JB-T7192的要求,公差配合符合GB-T9145的6g/6H; ——螺栓或螺母應符合GB-T5782、GB-T5783、GB-T6170或GB-T70的要求,對于內六角螺栓應符合GB-T77、GB-T78、GB-T79、GB-T80的要求; ——電氣設備的孔應符合9.3的要求。 注:Ⅰ類特殊緊因件的頭在使用中易于損壞而使防爆性能喪失,應有保護措施,如護圈或沉孔。 9.3 電氣設備的特殊緊固件用孔 9.3.1 9.2中電氣設備緊固孔的螺紋的深度應至少等于相應規(guī)格緊固件螺母的全部高度(見圖1)。 9.3.2螺紋公差應按照GB-T9145的6H級,且滿足以下規(guī)定之一: a) 螺栓頭下面孔的允許間隙按照ISO286-2不大于H13的中等公差(見圖1和GB-T5277);
h≥緊固螺栓的螺紋外直徑 c≤ISO286-2的H13級允許最大間隙 圖1 螺紋緊固的公差和間隙 b) 細桿螺栓頭或螺帽下面的孔應攻絲,以保證螺栓不脫落。螺孔的尺寸應保證與被連接件的接觸面積至少等于非細桿螺栓在光孔中的接觸面積(見圖2)。
φ:與螺紋對應的標準光孔直徑 h≥緊固螺栓的螺紋外直徑 x:細桿緊固螺栓接觸尺寸 x≥全螺紋標準螺栓標準螺栓頭的接觸尺寸 圖2 細桿緊固螺栓頭下面的接觸面 9.3.3 對于內六角螺栓,螺紋公差等級為GB-T9145中的6H級,但在緊固以后不得從螺孔中凸出。 10 聯(lián)鎖裝置 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用的聯(lián)鎖裝置,其結構應保證非專用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 11 絕緣套管 絕緣套管在接線和拆線中可能承受扭矩時,應安裝牢固,并保證所有部位不轉動。相應的扭矩試驗見23.4.5的表5絕緣套管的試驗力矩。 12 粘接材料 12.1 制造廠根據(jù)本標準23.2提供的文件,應證明與安全性有關的粘接材料在運行條件下有足夠的熱穩(wěn)定性,以適應電氣設備的最高溫度。材料的極限溫度值超過電氣設備的最高溫度至少20K,熱穩(wěn)定性才是足夠的。 注:如果粘接材料須承受不利運行條件,由制造廠和用戶協(xié)商解決措施。 12.2檢驗單位不必按12.1的文件檢驗其性能。 13 Ex元件 13.1 Ex元件應滿足附錄F的規(guī)定,且可以是: a) 空外殼; b) 與設備一起使用,并且符合1.2所列一個或多個防爆型式的元件或組件。 13.2 Ex元件可能按以下方式安裝: a) 完全裝在一個設備外殼內(如增安型接線端子,電流表、加熱器或顯示器;隔爆型開關元件或恒濕器;本安型電源); b) 完全裝在設備殼體外(如增安型接地端子,本安型傳感器); c) 部分裝在設備外殼內,部分在外(如隔爆型按扭開關、限位開關或指示燈、增安型電流表、本安型指示器)。 13.3 完全安裝在外殼內的元件,僅對作為一個單獨元件不能檢驗的部分,安裝后進行檢檢驗(如元件安裝完后對表面溫度、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的檢驗)。 13.4 對于安裝在外殼外或部分在外和部分在內的情況,元件與外殼的交接面應檢驗其是否符合有關防爆型式的規(guī)定,并按23.4.3進行機械試驗。 14 連接件和接線空腔 14.1 電氣設備應有連接件與外部電路相連,但電氣設備在制造中有永久引入電纜者除外。所有帶有永久引入電纜的設備應標志“X”,以表明應有適當措施連接電纜的自由端。電纜的自由端應做適當保護。 14.2 接線空腔和出線口應有足夠尺寸以方便導線連接。 14.3 接線空腔應符合1.2所列的一種防爆型式。 14.4接線空腔的設計,應使導線按規(guī)定連接后,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符合相應防爆型式標準的規(guī)定。 15 接地連接件 15.1 電氣設備應在接線空腔內的電路連接件旁設置接地連接件。 15.2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設置輔助的外接地連接件,外接地連接件應與15.1所要求的連接件有電氣連接。移動式電氣設備可不設外接地連接件,但應使用具有接地芯線或等效接地芯線的電纜。 注:“電氣連接”不一定有導線連接。 15.3 不必接地的電氣設備(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或不必附加接地的電氣設備(如金屬外殼上安裝金屬導管系統(tǒng)),則可不設內接地和外接地連接件。 15.4 接地連接件應至少保證與一根導線可靠連接,導線截面積見表3。 表3 保護線最小截面積
另外,電氣設備外接件應能至少與截面積為4mm2的接地線有效連接。 15.5連接件應有有效防腐措施,其結構應能防止導線松動、扭轉,且有效持久地保持接觸壓力。 電氣連接的接觸壓力不應由于工作中絕緣材料尺寸因溫度或濕度的變化等原因而受到影響。 在連接中被連接部分含輕金屬材料時,則必須采取特殊的預防措施(例如應用鋼質過渡件)。 16 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 16.1 制造廠按23.2提供的文件中應指明引入電纜或導管的位置和最大允許數(shù)量。 16.2 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裝配到電氣設備上時,它們的結構和固定不應損害電氣設備的防爆特性。當選用引入裝置時,應適合電纜引入裝置制造廠規(guī)定的全部電纜尺寸范圍。 16.3 電纜和電管引入裝置可以作為設備整體的一部分,即構成設備外殼的一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引入裝置應與設備一起進行檢驗。 注:分離形式、但與設備安裝在一起的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一般分開試驗和發(fā)證,但若制造廠要求可與設備一起試驗和發(fā)證。 16.4 電纜引入裝置,無論是與設備構成整體還是分開都應符合附錄D的規(guī)定。 16.5 Ⅰ類電纜引入裝置應有夾緊設置,防止電纜的轉動傳遞到連接件。 16.6 導管的引入可以通過螺紋旋到螺紋孔中或緊固在光孔中。螺紋孔和光孔可設在: a) 外殼壁上; b) 外殼連接板上; c) 合適的填料盒中,它屬于外殼的一部分或連接在外殼壁上。 16. 7 電氣設備外殼上不裝電纜或導管引入裝置的通孔用的封堵件,應能與設備外殼一起符合1.2相應防爆型式的規(guī)定,封堵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16.8 在額定工作狀態(tài)下,如果電纜或導管引入裝置部位的溫度高于70℃,或在芯線分支部位高于80℃,則在電氣設備的外部應設一個指示牌,以便用戶選擇電纜及布在導管中的導線。
1— 引入點;2—導線分支點;3—密封圈;4—填料 圖3 引入點和分支點圖示 17 旋轉電機的補充規(guī)定 電機軸伸端驅動的外風扇應有風扇罩保護,風扇罩不視為該電氣設備的外殼。風扇及風扇罩應符合以下要求。 17. 1 外風扇的通風孔 旋轉電機的外風扇通風孔的防護等級按GB-T4942.1規(guī)定, ——進風端最低應為IP20; ——排風端最低應為IP10。 立式旋轉電機必須防止垂直落下的異物進入通風孔。Ⅰ類旋轉電機,當通風孔的結構和布置使大于12.5mm的異物不能垂直墜落或振動進入到電機的轉動部件上時,采用防護等級IP10即滿足要求。 17.2 通風系統(tǒng)的結構和安裝 風扇、風扇罩和通風孔擋板的抗沖擊能力應符合23.4.3.1和23.4.3.3的規(guī)定。 17.3 通風系統(tǒng)中的間隙 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外風扇、風扇罩、通風孔擋板和它們的緊固零件相互間的距離最小為風扇最大直徑的1/100,且不小于1mm,不必超過5mm。當有關零件經(jīng)過機械加工時,此距離允許縮小到1mm。 17.4 外風扇及風扇罩材料 17.4.1 旋轉電機用的外風扇,按第23.4.7.8規(guī)定的方法測得的電阻,不得超過1GΩ,但風扇旋轉線速度小于50m/s的Ⅱ類電機除外。 17.4.2 制造廠給出的塑料使用溫度高于風扇額定運行最高溫度20K(在額定范圍內),則認為該塑料的熱穩(wěn)定性是合格的。 17.4.3 旋轉電機用含輕金屬制造的外風扇,應符合8.1或8.3的規(guī)定。 18 開關的補充規(guī)定 18. 1 觸頭式開關不允許浸在可燃性絕緣油中。 18. 2 隔離開關(不允許在額定負載時操作)應與負荷斷路裝置在電氣或機械上聯(lián)鎖。 對于Ⅱ類設備可在隔離開關執(zhí)行機構旁加“嚴禁帶負荷操作”的警告牌。 18.3 開關柜設有隔離開關時,隔離開關操作位置必須分明,設置上應能清楚地顯示出隔離開關的接觸位置或可靠地顯示出斷開位置(詳見IEC60947-1),這個隔離開關和開關柜的蓋板或門之間的每個聯(lián)鎖都應保證只有當隔離開關的觸頭完全切斷時,蓋板和門才有可能打開。 18.4 Ⅰ類開關柜的隔離開關操縱機構在其斷開位置時,應借助一個扣鎖鎖住。 18.5 如果Ⅰ類開關柜具有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的繼電器保護,則繼電器動作后應鎖定。如果開關柜具有能從殼外進行就地復位裝置時,則復位裝置的蓋應采用9.2的特殊緊固件。 18.6 外殼內帶遙控電路的電路接點若受非手動操作(例如電的、機械的、磁的、光電的、氣動的、液壓的、聲學的、熱的作用)而使電路接通或斷開時,那么外殼的門和蓋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 與隔離開關聯(lián)鎖,除非內部的非保護電路已斷開; b) 或者設置“嚴禁帶電開蓋”的警告牌。 在上述a)的情況下,如果在隔離開關斷開后仍有一些內部元件帶電時,為了減少維護人員的危險,帶電元件應采用以下保護方式之一: 1)1.2規(guī)定的防爆型式; 2)下列防護措施: ——電氣間隙、爬電距離符合GB3836。3增安型“e”的規(guī)定;并且 ——內部有一附加殼體把帶電件保護在內,該殼體防護等級至少為GB4208的IP20,且工具不能通過開口直接接觸帶電件; ——內部增設“嚴禁帶電開蓋”的警告牌。 19 熔斷器的補充規(guī)定 有熔斷器的外殼應設聯(lián)鎖裝置,僅在電源斷電時才能安裝或更換內部元件,并且在外殼可靠關合后熔斷器方能帶電;蛘咴鲈O“嚴禁帶電開蓋”的警告牌。 20 插接裝置的補充規(guī)定 20.1 插接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用機械、電氣或其他方法聯(lián)鎖,在帶電條件下,插接裝置不能斷開,當斷開時插頭不得帶電。 b) 用9.2特殊緊固件連接在一起,并增設“嚴禁帶電斷開”的警告牌。在與電池連接的情況下,如斷開前不能斷電,則警告標志應為“只允許在非危險場所斷開”。 20.2 額定電流在10A以內,交流額定電壓在250V或直流電壓在60V以內時,插接裝置如果符合以下全部要求,則不必符合20.1的規(guī)定: ——插座接在電源側; ——插頭與插座分離前有滅弧延遲時間; ——在滅弧期間插頭插座應符合GB3836.2隔爆型“d”的規(guī)定; ——分開后的帶電件應符合1.2所規(guī)定的任一防爆型式。 20.3 嚴禁未插入插座的插頭元件帶電。 21 燈具的補充規(guī)定 21.1 燈具中的光源應有透明保護罩,該透明保護罩可由網(wǎng)孔小于50mm×50mm的保護網(wǎng)來保護,如果網(wǎng)孔超過50mm×50mm則認為該燈具無保護。 透明罩和保護網(wǎng)應經(jīng)受23.4.3.1規(guī)定的試驗。 燈具的安裝不應僅靠一個螺釘。用吊環(huán)安裝時,吊環(huán)可作為燈具的一部分鑄造或焊接在外殼上。如果吊環(huán)用螺紋旋在外殼上時,應另有防止扭轉松動的措施。 21.2 除了GB3836.4規(guī)定的本質安全型燈具外,燈具可打開的蓋子: a) 應帶有自動聯(lián)鎖裝置,使得蓋子開啟時,燈座的所有電極自動切斷電源; b) 或設置“嚴禁帶電打開”的警告牌。 在上述a)的情況下,如果在斷路器斷開后,除燈座之外的某些部件仍帶電時,為了減少維護人員的危險,帶電部件應采用下列防護方式之一: c) 1.2規(guī)定的防爆型式; d) 下列防護措施: ——斷路器的設置應使它不能由手動誤操作給非保護件通電; ——電氣間隙、爬電距離符合GB3836。3增安型“e”的規(guī)定; ——內部有附加殼體把帶電件保護在內,該殼體防護等級至少為GB4208的IP30,且工具不能經(jīng)過開口直接接觸帶電件。 附加殼體上增加“嚴禁帶電打開”的警告牌。 21.3 不允許用游離金屬鈉燈(符合IEC60192低壓鈉燈)?梢允褂酶邏衡c燈(例如符合IEC60662)。 22 手提燈和帽燈的補充規(guī)定 22.1 Ⅰ類帽燈 Ⅰ類帽燈應符合GB7957礦用安全帽燈的規(guī)定。 22.2 Ⅱ類帽燈和手提燈 22.2.1 在燈具處于各種位置狀態(tài),均應防止電解液流出。 注:手提燈和帽燈可能接觸電解液的材料應具有耐化學腐蝕性能。 22.2.2 如果光源和電源是分別設在不同的外殼中用電纜連接時,則電纜引入裝置和連接電纜應按附錄D中D3.1或D3.2進行試驗。 23 型式檢查和試驗 23.1 總則 型式檢查和試驗的目的在于確認電氣設備的樣機或樣品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和有關防爆型式的專用標準的規(guī)定。 23.2 資料審查 檢驗單位應審查制造廠所提供的資料是否能夠確切和完整地保證電氣設備的防爆安全性。 檢驗單位還應審查電氣設備在圖紙上是否遵循了本標準的規(guī)定和相應防爆型式專用標準的規(guī)定。 23.3 樣機和樣品與資料一致性 檢驗單位應確認制造廠提交進行型式試驗的電氣設備的樣機或樣品,與制造廠提供的上述審查合格的資料 是否相符。 23.4 型式試驗 23.4.1 總則 樣機或樣品應由檢驗單位依據(jù)本標準和相應防爆型式專用標準對型式試驗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但是,檢驗單位 ——可以取消認為不必要的試驗項目,檢驗單位應記錄全部的試驗結果和取消項目的取消理由; ——不應對Ex元件已試驗過的項目進行重復試驗。 試驗可以在檢驗單位的試驗室進行,也可以在檢驗單位監(jiān)督下的其他地點進行。 為了使電氣設備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和有關防爆型式專用標準的規(guī)定,檢驗單位可以按實際情況要求制造廠對電氣設備進行修改。 23.4.2 各項試驗都應在檢驗單位認為最不利的情況下進行。 23.4.3 機械試驗 23.4.3.1 沖擊試驗 本試驗是使電氣設備承受質量為1kg的沖擊錘自高度h垂直下落時的作用。高度h由沖擊能量E導出。沖擊能量E在表4中分別列出(h=E/10;h,m;E,J)。沖擊錘應裝有一個直徑為25mm的半球形淬火鋼制沖擊頭。 表4 沖擊試驗能量
每次試驗前應檢查沖擊頭表面是否良好。 試驗通常是在一個完全裝配好的并可投入使用的電氣設備上進行。但是如果這樣試驗對透明零件是不可能時,則應將透明件裝在它本身的或類似的支架上進行試驗。制造廠和檢驗單位協(xié)商同意,允許在空外殼上進行試驗。 玻璃透明件應在三個樣品上進行試驗,每個樣品只試驗一次,其他零件應在二個樣品上進行試驗,每個樣品在兩個不同位置各進行一次試驗。 采用機械危險程度等級低的沖能進行試驗的電氣設備,(應按27.2中9)用符號X標明。 沖擊點應是檢驗單位認為最薄弱的部位,電氣設備應安裝在一個合適的鋼制基座上,當被試表面是平面時,沖擊方向垂直于這個平面,當被試表面不是平面時,沖擊方向應垂直于沖擊點所接觸的切平面。基座的質量最少應有20kg,采用剛性固定或埋在地中(如澆注混凝土)。相應的試驗裝置示例見附錄G。 通常試驗環(huán)境溫度為(20±5)℃,當材料性能數(shù)據(jù)說明其在低溫下抗沖擊性能降低時,試驗應在規(guī)定溫度范圍的最低溫度下進行。 當電氣設備的外殼或外殼部件為塑料材料時,包括旋轉電機的塑料風罩和擋風板,根據(jù)23.4.7.1規(guī)定試驗應在上限溫度和下限溫度下進行。 23.4.3.2 跌落試驗 攜帶式電氣設備除了進行23.4.3.1的沖擊試驗外,還應在使用狀態(tài)下從1m高跌落到水平的混凝土的平坦表面上四次,樣品的跌落位置由檢驗單位確定。 非塑料外殼設備試驗應在(20±5)℃溫度下進行,當材料性能數(shù)據(jù)說明其在低溫下抗沖擊性能降低時,試驗應在規(guī)定溫度范圍的最低溫度下進行。 當電氣設備的外殼部件為塑料時,試驗應按23.4.7.1規(guī)定的下限環(huán)境溫度進行。 23.4.3.3 試驗要求 沖擊試驗和跌落試驗不應引起影響到電氣設備防爆型式的任何損壞。 表面損傷、表面涂漆損壞、電氣設備散熱片和其他類似部分的破裂和小的凹陷都可以不考慮。 外風扇的保護罩和通風孔的擋板經(jīng)受試驗后,應不產(chǎn)生位移或變形,以免引起與運動部分磨擦。 23.4.4 外殼防護等級的試驗 試驗程度和驗收標準按照GB4208的規(guī)定進行,但旋轉電機應按照GB-T4942.1的規(guī)定。 當制造廠驗收規(guī)范(如有關的產(chǎn)品標準)比GB4208或GB-T4942.1更嚴格時,當其不影響防爆性能時亦可使用。 符合GB4208標準的設備應按標準12.4的第一種類型外殼進行試驗。 按照GB4208被試驗設備不允許帶電。 按照GB4208第11.3b)進行絕緣性能試驗時,試驗電壓有效值為(2UN+1000)×(100±10)%V,施壓時間為10~12s,這里UN為設備的最大額定電壓。 如果某一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標準對防護試驗有了驗收規(guī)定時,則應該用此標準規(guī)定代替GB4208或GB-T4942.1。 GB-T4942.1的驗收規(guī)定用于旋轉電機時,除符合防爆標準外,還應符合其正常運行條件的要求。 23.4.5 絕緣套管扭轉試驗 連接件的絕緣套管在連接或拆卸時導體會受到扭矩作用,因此絕緣套管應經(jīng)受扭轉試驗,在安裝中導電桿承受表5的力矩作用時,導電桿和絕緣套管都不允許轉動。 表5 絕緣套管試驗力矩
23.4.6 溫度試驗
23.4.6.1 溫度測定 溫度試驗除了測定其最高表面溫度之外,其余都是在額定狀態(tài)下進行。最高表面溫度測定應在額定電壓的90%~110%間最不利條件下進行。 測得的最高表面溫度: ——對于Ⅰ類電氣設備,不應超過本標準5.1.1的規(guī)定值; ——對于Ⅱ類逐臺進行溫度試驗的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電氣設備標志標明的溫度; ——對于Ⅱ類不是逐臺進行溫度試驗的電氣設備,在T6、T5、T4和T3溫度組別時應比標志的溫度或溫度組別的溫度低5K,在T2和T1時比標志溫度或溫度組別的溫度低10K。 測定結果應按額定狀態(tài)下最高環(huán)境溫度進行修正。 表面溫度、電纜或導線的進線口的溫度和本標準及相應防爆型式專用標準提到的其他部件的溫度,它們的測定應在電氣設備處在正常工作位置和周圍空氣處于靜止的情況下進行。 電氣設備可能有多種使用位置時,應在每種使用位置上測定溫度,并取其最高溫度。如果測定的溫度只適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位置,則應在試驗報告中說明,并且電氣設備應用標記“X”或用小標牌標明。 測量元件(溫度計、熱電偶等)和連接用的導線的選擇和布置,應使它們對電氣設備的發(fā)熱特性不產(chǎn)生明顯的影響。溫度試驗在溫度變化不超過2K/h時,則認為已達到穩(wěn)定溫度。 檢驗單位還應測定塑料外殼或外殼部件的最熱點的溫度(見7.2)。 23.4.6.2 熱劇變試驗 燈具的玻璃透明件和電氣設備觀察窗玻璃應經(jīng)受熱劇變試驗,試驗時使它們處在最高工作溫度下,用溫度為10℃±5℃、直徑為1mm的噴射水對其噴射而不破裂。 23.4.7 非金屬外殼和外殼的非金屬部件的試驗 23.4.7.1 試驗環(huán)境溫度 當根據(jù)本標準或1.2條防爆型式專用標準試驗時,試驗應分別在最高和最低環(huán)境溫度下進行,試驗環(huán)境溫度應為: ——對于上限溫度,應比最高工作溫度高10K,最多高15K。 ——對于下限溫度,應比最低工作溫度低5K,最多低10K。 23.4.7.2 塑料外殼的塑料部件的試驗 對于Ⅰ類電氣設備應做以下試驗: 二只樣品依次做耐熱試驗(23.4.7.3)、耐寒試驗(23.4.7.4)、機械試驗(23.4.7.7),最后做有關的防爆試驗。 二只樣品依次做耐油脂試驗(23.4.7.6)、機械試驗(23.4.7.7),最后做有關的防爆試驗。 二只樣品依次做耐礦用液壓液作用試驗(23.4.7.6)、機械試驗(23.4.7.7),最后做有關的防爆試驗。 對于明顯不影響防爆性能的試驗可以不對每個樣品都做,試驗樣品可以減少。 對于Ⅱ類電氣設備應做以下試驗: 二只樣品依次做耐熱試驗(23.4.7.3)、耐寒試驗(23.4.7.4)、機械試驗(23.4.7.7),最后做有關的防爆試驗。 23.4.7.3 耐熱試驗 當設備最高工作溫度不高于75℃時,則與防爆型式有關的塑料外殼或外殼部件,應在相對濕度為(90±5)%,溫度比最高工作溫度高(20±5)K,但最低為80℃的環(huán)境中,連續(xù)保持四周。如果最高工作溫度高于75℃,外殼或外殼部件應在溫度為(95±2)℃、相對濕度為(90±5)%的環(huán)境中連續(xù)保持2周,接著在高于最高工作溫度(20±2)K的環(huán)境中連續(xù)保持2周。 23.4.7.4 耐寒試驗 與防爆型式有關的塑料外殼或外殼部件,在按照23.4.7.1規(guī)定的最低試驗環(huán)境溫度下連續(xù)保持24h。 23.4.7.5 光老化試驗 23.4.7.5.1 光老化試驗僅適用于無防光照的塑料外殼或外殼部件,對于Ⅰ類電氣設備僅適用于燈具。 試驗按照ISO179的規(guī)定進行,對6只標準尺寸為50mm×6mm×4mm的試棒進行試驗,該試棒的成型條件應與實際外殼生產(chǎn)條件相同,條件將在電氣設備試驗報告中給出。 該試驗應按照ISO4892進行。試品置于一個試驗箱中,箱中裝有氙燈和模擬太陽光濾光系統(tǒng),樣品的黑體溫度為(55±3)℃條件下試驗1000h。 其判定標準按ISO179對其進行沖擊彎曲強度測試,光照后的樣品向光照面沖擊彎曲強度應為光照前試樣彎曲強度的50%以上。對于光照試驗之前,由于不發(fā)生斷裂不能測試沖擊彎曲強度的材料,光照試驗后,斷裂的試棒不允許多于三根。 23.4.7.5.2 如果電氣設備在安裝時有防光(如日光和燈光)照措施,第23.4.7.5.1的試驗可以不進行。但應在設備上標示X。 23.4.7.6 Ⅰ類電氣設備的耐化學試劑試驗 塑料外殼及外殼部件應做以下試劑的耐化學性試驗: ——油和潤滑脂; ——礦用液壓液。 有關試驗應在四個外殼試品上進行,該外殼應密封以防止試驗液進入空腔內部。 二個樣品應放在溫度(50±2)℃、ISO1817附錄“浸油參考資料”規(guī)定的2號油中(24±2)h。 另二個樣品放在溫度(50±2)℃(設備使用環(huán)境溫度為-20℃~+60℃)、含水35%(按體積計)的聚合水溶液構成的液壓液中持續(xù)(24±2)h。 試驗后,將外殼樣品從液體中取出擦干,在試驗室環(huán)境中存放24h,然后樣品均應符合本標準24.4.7.7機械試驗要求。 如果一只或更多的樣品均未通過機械試驗,應按照本標準27.2(9)的規(guī)定在銘牌上加注符號“X”,表明其安全使用的特殊條件,并在證書中說明。 23.4.7.7 機械試驗 按照本標準23.4.3的規(guī)定,外殼應做機械試驗,對于塑料外殼應符合23.4.7.2的要求。試驗應按以下條件進行: a) 沖擊試驗 沖擊點應選在外露的外殼部件上,如果非金屬外殼由另外一外殼保護,僅對保護外殼做沖擊試驗。 試驗應按23.4.7.1的規(guī)定分別在最高和最低試驗環(huán)境溫度下進行。 b) 跌落試驗 攜帶式電氣設備應按23.4.7.1規(guī)定的溫度做跌落試驗。 23.4.7.8 塑料外殼部件的表面電阻試驗 表面電阻試驗如零件尺寸允許則在零件上進行,或在圖4所示的矩形試件上進行。在試件表面上用導電漆畫兩條平行的電極,導電漆溶劑對絕緣電阻不應有明顯影響。 試件應具有一個完整的表面,并用蒸餾水擦凈,然后用異丙基乙醇(或其他任何能與水混合且不影響試樣材料性能的溶劑)清洗,再用蒸餾水清洗并干燥,不得用手觸摸,置于7.3規(guī)定的溫度和濕度下24h,試驗應在該環(huán)境條件下進行。 在兩極間施加(500±10)V的直流電壓,歷時1min。 試驗時的電壓應足夠穩(wěn)定,使電壓波動所產(chǎn)生的充電電流與流過試件的電流相比可以忽略不計。在某些情況下,要求使用電池組或蓄電池。 絕緣電阻等于施加在電極間的直流電壓與施加電壓1min時流過兩極間的電流之比。
尺寸單位:mm
圖4 涂導電漆電極的試樣 23.4.8 爆炸性混合物中的試驗 各防爆型式的專用標準都規(guī)定了是否在爆炸性混合物中進行試驗以及使用的爆炸性混合物。 注:工業(yè)用氣體和蒸氣的純度一般符合試驗的要求,但是如果純度低于95%則不應當使用。試驗室溫度、大氣壓力和爆炸性混合物濕度變化的影響可忽略不計。 24 例行檢查和試驗 制造廠必須進行例行檢查和試驗,以確保所生產(chǎn)的電氣設備與交給檢驗單位的樣機和資料相符。制造廠還應進行1.2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例行檢查和試驗。 25 制造廠責任 按本標準第27章的電氣設備標志,制造廠應履行自身的責任: ——電氣設備在安全方面應有良好的安全性; ——產(chǎn)品通過第24章規(guī)定的全部例行試驗,并且與提交檢驗單位的樣品和技術文件相符。 26 電氣設備改造和修理后的檢查試驗 在電氣設備上進行修改,如果涉及到設備的防爆類型和溫度時,應把修改好的設備重新提交給檢驗單位檢驗。 注:電氣設備的修理涉及到防爆類型時,修理過的部分應重新做一次例行試驗,這試驗不必由制造廠進行。 27 標志 注:為了安全,下列標記應僅使用在符合1.2所述的有關防爆型式的專用標準規(guī)定的電氣設備上,這是很重要的。 27.1 電氣設備應在主體部分的明顯地方設置標志。 標志必須考慮到在可能存在的化學腐蝕下,仍然清晰和耐久。 注 1 標志Ex、防爆型式、類別、溫度組別可用凸紋或凹紋標在外殼的明顯處。 2 標志牌的材質應采用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如青銅、黃銅或不銹鋼。 27.2 標志牌(銘牌)必須包括下列各項: 1) 制造廠名稱或注冊商標。 2) 制造廠所規(guī)定的產(chǎn)品名稱及型號。 3) 符號Ex,它表明這些電氣設備符合1.2所述的某一種或幾種防爆型式的規(guī)定。 4) 所應用的各種防爆型式的符號: 充油型 o 正壓型 p 充砂型 q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質安全型 a類 ia 本質安全型b類 ib 澆封型 m 注:對無火花型“n”見第1章注1。不符合本標準和1.2專用標準的電氣設備,如經(jīng)檢驗單位認可,可在產(chǎn)品上標示符號“s”做為特殊型。 5) 電氣設備的類型符號: Ⅰ(煤礦用電氣設備); Ⅱ或ⅡA、ⅡB、ⅡC(除煤礦外其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如果電氣設備只允許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氣體中,則在符號Ⅱ后面寫上氣體的化學符號或名稱。 6) Ⅱ類設備的溫度組別或最高表面溫度(℃),或者兩者并有。當這兩個符號都用時,溫度組別放在后面,并用括號括上。 例如:T1或350℃,或者350℃(T1)。 最高表面溫度超過450℃的Ⅱ類電氣設備,應標出溫度數(shù)值。 例如:600℃ 用于特殊氣體的Ⅱ類電氣設備,不必標出相應溫度。在符號5.2規(guī)定時,標記上應包括Ta或Tamb和環(huán)境溫度范圍或符號×。 7) 產(chǎn)品編號,但下列情況除外: ――接線用的附件(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擋板、連接板、插接裝置、絕緣套管); ――表面積很小的電氣設備。 8) 檢驗單位標志。 9) 如果檢驗單位有必要說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條件時,則在防爆合格證號后面加上符號×,檢驗單位可以認可警告標志來代替所要求的“×”標記。 注:制造廠應確保將安全使用特殊要求及有關文件交給用戶。 10) 在1.2有關防爆型式的專用標準中規(guī)定的補充項目。 11) 電氣設備一般標準通常所規(guī)定的項目。該標志檢驗單位不再檢驗。 12) 其他。 27.3 一個電氣設備的不同部位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時,則每個相應部位都應具有相應防爆型式的標志。 如果一個電氣設備上使用著一種以上的防爆型式時,則首先標明主要防爆型式的標志,接著是其他防爆型式的標志。 27.4 27.2中3)~6)的標志應按前述順序排列。 27.5 第13章規(guī)定的Ex元件應在明顯處標志,且其標志應清晰耐久,標出以下內容: 1) 制造廠名稱或注冊商標; 2) 制造廠所規(guī)定的名稱、型號; 3) 符號Ex; 4) 防爆型式符號; 5) Ex元件組別符號; 6) 檢驗單位名稱或標記; 7) 防爆合格證與后加符號“U”; 8) 1.2防爆型式專用標準規(guī)定的附加標志; 9) Ex元件一般標準規(guī)定的標志。該標志檢驗單位不再檢查。 27.6對于小型電氣設備及Ex元件,由于體積有限,檢驗單位可以允許減少部分標記內容,但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制造廠名稱或注冊商標; 2) Ex符號和防爆型式; 3) 檢驗單位名稱或符號; 4) 防爆合格證編號; 5) 對于電氣設備標符號×,對于Ex元件標符號U。 27.7 防爆標志示例 27.7.1 Ⅰ類隔爆型:ExdⅠ。 27.7.2 ⅡB類隔爆型T3組:ExdⅡBT3。ⅡA類本質安全型ia等級T5組:ExiaⅡAT5。27.7.3 采用一種以上的復合型式,須先標出主體防爆型式,后標出其他防爆型式。如Ⅱ類主體增安型并具有正壓型部件T4組:ExepⅡ T4。 27.7.4 對只允許使用于一種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中的電氣設備,其標志可用該氣體化學分子式或名稱表示,這時可不必注明溫度組別。例如:Ⅱ類用于氨氣環(huán)境的隔爆型:Exd Ⅱ(NH3或ExdⅡ氨。 27.7.5 對Ⅱ類電氣設備的標志,可標溫度組別,也可標最高表面溫度,或二者都標出。例如:最高表面溫度為125℃的工廠用增安型:ExeⅡT4;ExeⅡ(125℃)或ExeⅡ125℃(T4)。 27.7.6 復合型電氣設備。應分別在不同防爆型式的外殼上標出相應的防爆型式。 27.7.7 ⅡC類本質安全型ib等級關聯(lián)設備T5組:Ex(ib)ⅡCT5。 27.7.8 Ⅰ類特殊型:Exs Ⅰ。 27.7.9 對使用于煤礦中除甲烷外,還有其他爆炸性氣體,如ⅡB類T3組可燃性氣體的隔爆型:ExdⅠ/ⅡBT3。 27.7.10 對既適用于Ⅰ類又適用于ⅡB類T4組的隔爆型:ExdⅠ/ⅡBT4。 27.7.11 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guī)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例如指明具有抗低沖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其防爆合格證之后加符號“×”。如××××-×。 27.7.12 各項標志須清晰、易見并耐久。 27.7.13 防爆合格證編號方法如下: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檢驗程序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無此附錄。根據(jù)我國具體情況和檢驗工作的需要,按照GB3836.1(第1版)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 A1 各單位按本標準及1.2防爆型式專用標準試制的電氣設備,均須送國家授權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chǎn)品,其他廠生產(chǎn)時,仍須重新履行檢驗程序。 A2 檢驗工作包括技術文件審查和樣機檢驗兩項內容。 A3 技術文件審查須送下列資料: a) 產(chǎn)品標準(或技術條件); b) 與防爆性能有關的產(chǎn)品圖樣(須簽字完整,并裝訂成冊)。 以上資料各一式二份,審查合格后由檢驗部門蓋章,一份存檢驗部門,一份存送檢單位。 c) 按23.2規(guī)定檢驗單位認為確保電氣設備安全性必要的其他資料。 A4 樣機檢驗須送下列樣機及資料: a) 提供符合合格圖樣的完整樣機,其數(shù)量應滿足試驗的需要。檢驗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留存樣機; b) 產(chǎn)品使用維護說明書一式二份,審查合格后由檢驗部門蓋章,一份存檢驗部門,一份存送檢單位; c) 提供檢驗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d) 有關試驗報告: 以上試驗報告和記錄各一份。 e) 有關的工廠產(chǎn)品質量保證文件資料。 A5 樣機檢驗合格后,由檢驗部門發(fā)給“防爆合格證”,有效期為五年。 A6 取得“防爆合格證”后的產(chǎn)品,當進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時,須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有關說明一式二份送原檢驗部門重新檢驗,若更改內容不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時,應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說明送原檢驗部門備案。 A7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制造的電氣設備,經(jīng)檢驗合格后,發(fā)給“工業(yè)試驗許可證”。取得“工業(yè)試驗許可證”的產(chǎn)品,須經(jīng)工業(yè)試驗(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臺數(shù)進行)。由原檢驗部門根據(jù)所提供的工業(yè)試驗報告、本標準和專用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生產(chǎn)。 A8 對于既適用于Ⅰ類又適用于Ⅱ類的電氣設備,須分別按Ⅰ類和Ⅱ類要求檢驗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證。 A9 檢驗部門有權對已發(fā)給“防爆合格證”的產(chǎn)品進行復查,如發(fā)現(xiàn)與原檢驗的產(chǎn)品質量不符且影響防爆性能時,應向制造單位提出意見,必要時撤銷原發(fā)的“防爆合格證”。 注:檢驗部門在”防爆合格證“有效期內至少應對獲證產(chǎn)品進行一次復查,包括對制造單位產(chǎn)品質量保證條件核查。 附錄B (提示的附錄) 氣體和蒸氣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 和最小點燃電流(MIC)分級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該附錄為附錄A。 對”隔爆型“電氣設備而言,氣體和蒸氣的分級是以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為基礎,在一個間隙長度為25mm的試驗容器內完成的,測定MESG的標準方法是用IEC79-1A文件規(guī)定的試驗容器;關于只有一個容積為8升的球形容器內,在間隙附近點火進行測定的方法,只有當有新規(guī)定的才予以修改。 極限值為: A級 MESG大于0.9mm; B級 MESG0.5mm~0.9mm; C級 MIESG小于0.5mm。 對于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氣體和蒸氣的分級是以它們的最小點燃電流(MIC)與實驗室用甲烷的最小點燃電流之比為基礎確定的。測定MIC比值的標準方法,必須是采用IEC79-3規(guī)定的“本質安全電路的火花試驗裝置”,要用其他儀器測定,只有當有新的規(guī)定時才予以變更。 極限值為: A級 MIC比值大于0.8; B級 MIC比值0.45~0.8; C級 MIC比值小于0.45。 大多數(shù)氣體和蒸氣,在兩種測定中只進行一種即可列入合適的級別,下列情況下只需進行一種測定就可以。 A級 MESG大于0.9mm或MIC比值大于0.9; B級 MESG在0.55~0.9mm之間或MIC比值在0.5~0.8之間; C級 MESG小于0.5mm或MIC比值小于0.45。 在下列情況下既要測定MESG,也要測定MIC比值。 1) 在只測定MIC比值時,其值在0.8~0.9之間。要做出分級,就有必要再測定MESG。 2) 當只測定MIC比值時,其值在0.45~0.5之間,要做出分級,就有必要再測定MESG。 3) 當測定MESG時,其值在0.5mm~0..55mm之間。要做出分級,就有必要再測定MIC比值。 同一系列的物質中某一氣體或蒸氣,可以從這系列分子量較小的另一物質的測定結果中,初步推算出這種氣體或蒸氣屬于那一級。 下面表格中的氣體和蒸氣就是根據(jù)這個基本規(guī)則編制的。 各種氣體或蒸氣附帶的字母意義如下: a) MESG值分級; b) MIC比值分級; c) 既測定MESG,也測定MIC比值; d) 化學結構相似性分級(初步分級)。 注 1 按體積計,含15%及以下氫氣的所有甲烷混合物都應列入“工業(yè)用甲烷”。 2 為了使一氧化碳和空氣混合物在標準環(huán)境溫度下達到飽和,一氧化碳可以含有足夠的濕度。 未列入表中的氣體可按照MIC和MESG分類,但須注意其特殊性能(例如按照MIC和MESG列入ⅡC類,但它的爆炸壓力超過氫氣和甲烷,應列在ⅡC之外)。 3 表中列出了溫度組別的參考資料1] 采用說明: 1]為便于設計、制造和檢驗,本標準在表中增加相應氣體的溫度組別。 表B
表B(續(xù))
附錄C
(標準的附錄) Ⅰ類電氣設備防潮要求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無此附錄。 C1 Ⅰ類電氣設備,均應按C2的規(guī)定進行濕熱試驗。試驗嚴酷等級應符合產(chǎn)品相應現(xiàn)行濕熱帶電工產(chǎn)品標準的規(guī)定,且至少為40℃、6d。 C2 濕熱試驗按GB-T2423.4-1993和GB-T14048.1-1993的規(guī)定進行。 附錄D(標準的附錄) Ex電纜引入裝置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該附錄為附錄B。 D1 總則 D1.1本附錄規(guī)定了Ex電纜引入裝置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一般要求,它可被1.2所列標準補充或修正。 注:引入裝置所適用的電纜最大直徑由制造廠給出,用戶應確保所選用電纜的最小尺寸包括公差在內大于或等于電纜密封圈所要求的數(shù)值。 D2 結構要求 D2.1電纜密封 D2.1.1保證電纜和電纜引入裝置密封性可用下列方法之一(見圖D1):
1-密封圈;2-引入裝置;3-壓緊元件;4-電纜;5-填料; 6-密封墊;7-壓緊填料元件 圖D1 電纜引入裝置 ――彈性密封圈; ――金屬或復合密封圈; ――填料。 電纜密封圈由單一材料或復合材料制成,其形狀適合所用電纜。 注 1 對密封圈選材時,注意6.1的要求; 2 外殼的防爆型式也取決于電纜內部結構。 D2.2材料 D2.2.1 7.3關于材料靜電電荷的要求適用于電纜引入裝置的外露件。 D2.2.2 彈性密封圈材料應符合D3.3型式試驗中的老化試驗。 D2.2.3 填料材料應符合第12章規(guī)定的粘接材料的規(guī)定。 D2.3 夾緊 D2.3.1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防止電纜從引入裝置中被拔脫或扭轉,這種夾緊作用可通過夾緊裝置、密封圈或填料來實現(xiàn)。任何一種夾緊措施均應符合D3有關的型式試驗要求。對非鎧裝電纜,可通過密封圈或填料來實現(xiàn)。 D2.3.2 Ⅱ類無夾緊裝置的電纜引入裝置,如果將D3規(guī)定降低到25%進行夾緊試驗合格,并且文件規(guī)定該裝置僅用在Ⅱ類固定安裝場所,并且用戶保證夾緊電纜,則認為該裝置亦可接受。這種裝置應加標記“×”。 D2.4 電纜引入 D2.4.1電纜引入裝置不應有尖銳棱角,以防損傷電纜。 D2.4.2 可彎曲電纜進線口應有一個至少為75°的圓弧,半徑至少為允許使用電纜最大直徑的四分之一,但不必超過3mm(見圖D2)。
圖D2 可彎曲電纜進線口圓角 D2.5 電纜引入裝置安裝之后,應僅通過工具才能拆卸下來。 D2.6 把電纜引入裝置固定在電氣設備外殼上的措施應能使引入裝置在承受D3的夾緊機械強度試驗和耐沖擊試驗后保持不變。 D2.7引入裝置應能保證其與固定的外殼符合所要求的防護等級,試驗方法見D3.5。 D3 型式試驗 D3.1 非鎧裝電纜和帶編織覆蓋層的電纜夾緊試驗 D3.1.1密封圈夾緊的引入裝置 夾緊試驗應對每一類型的電纜引入裝置密封圈的最大和最小尺寸進行試驗。 對于圓形電纜使用的彈性密封圈,將每種密封圈裝在一個清潔、干燥、拋光的低碳鋼圓形芯軸上,芯軸直徑等于電纜引入裝置的制造廠對密封圈所規(guī)定的電纜的最小直徑。 對于非圓形電纜,密封圈安裝在一個清潔、干燥、尺寸等于引入裝置制造廠規(guī)定尺寸的電纜上。 使用金屬密封圈時,將每種密封圈裝在清潔、干燥的電纜樣品上,電纜的直徑等于密封圈所允許的,和電纜引入裝置制造廠規(guī)定的最小直徑一樣。 把帶芯軸或電纜的密封圈安裝的在入裝置上,對螺栓(壓盤式)或螺母(壓緊螺母式)施以力矩來壓緊密封圈,以防止芯軸或電纜滑動,對芯軸或電纜施加拉力(以牛頓為單位)等于: ――引入裝置設計為圓形電纜時,20倍芯軸或電纜直徑(以毫米為單位)。 ――引入裝置設計為非圓形電纜時,6倍電纜周長(以毫米為單位)。 驗收標準和試驗條件見D3.1.4。 注:以上力矩大小由試驗確定,或由引入裝置制造廠提供。 D3.1.2 填料夾緊引入裝置 該裝置夾緊試驗用兩只清潔、干燥電纜樣品實施,一個用最小允許尺寸,另一個用最大允許尺寸。 按照制造廠準備的引入裝置填料,填入有效空間里,待填料按照制造廠的規(guī)定變硬之后進行試驗。 施加以下拉力(以牛頓為單位)時,填料應能防止電纜松動: ――引入裝置設計為圓形電纜時,20倍芯軸或電纜直徑(以毫米為單位); ――引入裝置設計為非圓形電纜時,6倍電纜周長(以毫米為單位)。 驗收標準和試驗條件見D3.1.4。 D3.1.3 有壓緊裝置的引入裝置 夾緊試驗應用每種引入裝置對允許使用的不同規(guī)格電纜進行夾緊試驗。 每種引入裝置安裝一個清潔、干燥電纜樣品,電纜樣品由制造廠提供并符合該裝置的要求。對于非圓形電纜,密封圈應安裝在和規(guī)定使用的電纜尺寸相同的電纜上。 電纜的壓緊裝置與電纜允許最大尺寸的密封圈一起安裝在制造廠規(guī)定的引入裝置上,然后把安裝在引入裝置上的密封圈擰緊,并緊固壓緊裝置,試驗程序按照D3.1.1進行。 D3.1.4 拉力試驗 把準備好的樣品安裝在拉力試驗機上,施以上述規(guī)定的拉力,施力6h,試驗環(huán)境溫度為(20±5)℃,如果芯軸或電纜樣品位移量不超過6mm,則認為該密封圈、填料或引入裝置合格。 D3.1.5機械強度 拉力試驗之后,把樣品從拉力機上移開做以下試驗。 D3.1.5.1對于用密封圈或壓緊裝置夾緊的引入裝置,在螺栓或螺母上施以1.5倍D3.1.1的力矩進行機械強度試驗,然后拆開檢查元件。當未發(fā)現(xiàn)任何影響防爆型式的損壞時,則認為試驗合格。密封圈的變形允許忽略不計。 當引入裝置為塑料材料時,如果由于螺紋的暫時變形而使試驗達不到規(guī)定力矩,但沒有明顯損壞,則認為該裝置合格。 D3.1.5.2 由填料夾緊的引入裝置,在不損壞填料的情況下,將密封腔打開檢查,以填料無影響防爆性能的明顯損傷為合格。 D3.2 鎧裝電纜的夾緊試驗 D3.2.1 壓緊鎧裝皮的鎧裝電纜的夾緊試驗 D3.2.1.1 試驗應用不同尺寸的引入裝置對規(guī)定的最小尺寸電纜進行試驗。 鎧裝電纜樣品安裝在引入裝置的夾緊裝置上,然后對螺栓(壓盤式)或螺母(壓緊螺母式)施以力矩壓緊夾緊裝置,防止電纜滑動,對電纜施加的拉力(以牛頓為單位): ――對于Ⅰ類鎧裝電纜,80倍電纜直徑(以毫米為單位); ――對于Ⅱ類鎧裝電纜,20倍電纜直徑(以毫米為單位)。 注:上述的扭矩值可由試驗確定或由制造廠提供。 D3.2.1.2 拉力試驗 把準備好的樣品安裝在拉力試驗機上,施加上述規(guī)定的拉力120s±10s,試驗環(huán)境溫度為(20±5)℃。 如果鎧裝部位的位移實際等于零,引入裝置的夾緊作用是合格的。 D3.2.1.3機械強度 在螺栓或螺母上加D32.1.1規(guī)定的1.5倍力矩,然后把引入裝置拆開,當未觀察到任何影響防爆型式的損壞時,則認為試驗合格。 D3.2.2未壓緊鎧裝皮的鎧裝電纜引入裝置按照D3.1非鎧裝電纜試驗。 D3.3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 制造彈性密封圈材料的試驗樣品按GB-T6031標準規(guī)定準備,硬度測量也按該標準在環(huán)境溫度下測量。 把樣品放在一個溫度為(100±5)℃的高溫試驗箱中168h,然后放在環(huán)境溫度下24h,再放入溫度為(-20±2)℃的低溫箱中48h,最后再放入環(huán)境溫度下24h,再測量其硬度。 在試驗結束后,按照標準規(guī)定的硬度IRHD變化量不超過20%。 當引入裝置使用溫度比16.8規(guī)定的溫度高時,老化試驗應比最高工作溫度再高20K。如果低溫低于-20℃時,試驗的低溫箱溫度應為最低工作溫度±2K。 D3.4 耐沖擊試驗 試驗按第23.4.3規(guī)定進行,引入裝置應裝規(guī)定的最小電纜。 為了試驗,引入裝置固定在一個固定的硬鋼板上或按制造廠規(guī)定卡牢。用螺紋固定的電纜引入裝置按D3.1.5或D3.2.1.1規(guī)定的力矩擰緊。 D3.5 引入裝置的防護等級(IP) 試驗條件安GB4208的規(guī)定,對每種引入裝置的不同密封圈允許尺寸進行試驗。 為了試驗,每個密封圈安裝在一個清潔、干燥、直徑為制造廠規(guī)定密封圈允許最小直徑的樣品上,引入裝置與電纜一起安裝在密封的外殼上。 D4 標志 D4.1 引入裝置標志 引入裝置按27.2規(guī)定標志,引入裝置的螺紋入口應標出螺紋尺寸。 如果標示位置有限,可按27.6規(guī)定的減少標志。 D4.2電纜密封圈標志 引入裝置密封圈可適用于多種電纜,應標示出允許使用電纜的最小、最大直徑(以毫米為單位)。 當密封圈同金屬墊圈一起使用時,同樣可在金屬墊圈上進行標志。電纜密封圈應有明確標志,以便用戶選擇適合密封圈的引入裝置。 當引入裝置和密封圈使用環(huán)境溫度超出-20℃至+80℃時,應按D3.3進行試驗,并標示出溫度范圍。 附錄E 。藴实母戒洠 Ⅰ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特殊要求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無此附錄。 E1 Ⅰ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制成,并應能承受E2規(guī)定的燃燒性能試驗。 E2 Ⅰ類電氣設備塑料外殼燃燒性能試驗按GB-T11020中規(guī)定的火焰垂直試樣法(FV法)進行。 E3 試驗結果以不低于FV2級的要求為合格。 附錄F 。藴实母戒洠 Ex元件應符合條款2] 采用說明: 2]IEC60079-0中該附錄為附錄C。 表F
表F(續(xù))
附錄G
(提示的附錄) 沖擊試驗裝置示例1] 采用說明: 1]IEC60079-0中該附錄為附錄D;
1-調整高度用螺栓;2-塑料導管;3-試品;4-鋼座(質量≥20kg);
5-1kg鋼質錘體;6- 25mm錘頭;h-墜落高度 圖G1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提出單位: 國家機械工業(yè)局
起草單位: 機械工業(yè)部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和重慶分院、沈陽電氣傳動研究所
批準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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